王前虎:消费者毕竟不是法律专家,因此不可能要求消费者把自己的索赔额度界定得十分清楚合理。索赔本来就是一个消费者和企业相互协商的过程,企业提出赔偿方案时,不应仅仅根据产品的价格提出直接损失的赔偿数额,而是应该更多地考虑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间接损失。
记者:消费者可以就哪些方面提出索赔?
王前虎:包括修复、调换、退货、医疗费、营养费和名誉损失费等,都是对直接损失的赔偿。但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往往还会遇到交通费、运输费、检验费、误工费等经济支出。根据我国的《民法通则》,必须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为前提,然后才能决定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如企业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害,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害,那么,除了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外,企业还必须承担由侵害行为引发的消费者的间接经济损失,即误工费、交通费、运输费、检验费等。
需要强调的是,消费者在投诉时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存在的,而不能谎报费用,甚至进行不必要的支出。更不能将与投诉无直接关系的损失也要求企业承担,如在投诉的路上丢了手表或扭了脚等,这与投诉过程中的必要支出无任何关系。
另外,对实行“三包”的大件商品,消费者要求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的,企业应当承担运输、搬运等合理费用。
非理性索赔对维权不利
案例:消费者赵女士2007年9月购买了一台吸油烟机。不到一周时间,吸油烟机突然停止运转。赵女士就此问题与商场协调后,由生产厂家先后为赵女士免费更换了三台吸油烟机,但最后都被赵女士以种种理由退回。后赵女士向商场和生产厂家提出了自己的要求:商家退还全部货款,厂家免费给其一台吸油烟机,而且双方还须共同赔偿其误工费、精神损失费及双倍赔偿等共计3万元。对于此事,消协方面认为赵女士的行为属于过度维权,不予立案。最终,此事还是以厂家为赵女士更换吸油烟机而告终。
记者: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消费者的投诉,我们感觉与前些年消费者往往只要求退换货相比,近年来有不少消费者提出了较高的赔偿要求,如某消费者购买的彩电在收视过程中忽然冒出一股烟,把电视后面的墙壁熏黑了一块,便提出30万元的非理性索赔。这样的非理性索赔是否会得到支持?又会对消费者的维权产生什么样的影响?
周明:非理性索赔的问题,可以说是由来已久。但近几年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。这迫使一些企业在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的同时,也通过一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郭赤兵:从中国家电维修协会这几年接到的投诉来看,非理性索赔确有增多的趋势。应该说这也是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的一种表现,是对企业诚信服务、规范质量的一种促进。在以前,企业往往会选择用比较高的赔偿来消除事件的不利影响,但是,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,企业也不再一味简单地退让。
邱宝昌:首先,非理性索赔不利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。如果索赔金额过高,经营者很难接受,这样就无法与消费者达成一致,不利于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。其次,非理性索赔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均采取“补偿原则”,即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(包括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的损失)。而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9条规定的“双倍赔偿”,也仅限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。所以,消费者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提出过高索赔要求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。
亓培冰:在法律上,消费者依据产品责任提出索赔要求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:一是产品存在缺陷;二是存在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;三是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如果损失和缺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,则这种赔偿要求不能被支持。比如电脑故障造成消费者不能正常收看股市消息而错过行情,如果消费者要求电脑厂家赔偿股票损失显然没有道理。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,即损害到底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,还是商家没有说明产品的使用方式造成的,或者纯粹由于消费者的使用方式不当造成的,这关系到消费者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。 邱宝昌:精神赔偿一般分两种情况,一是人身受到伤害,二是在消费过程中名誉权、人格权受到了侮辱。赔多少合理,各地的规定不一样。北京市的规定是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10倍,上海的规定是最高5万元,而广州是最低5万元。
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法律界比较热门的话题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是这样规定的:“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并可要求赔偿损失”。
依据上述规定,只有姓名、肖像、名誉和荣誉等四种人身权受到侵害时,受侵害人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并且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的有关规定,此种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幅度还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、行为人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其后果。
另外,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诽谤,或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,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,消费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也就是说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只有消费者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损害,才有可能引致商家向消费者作出精神损害赔偿。
作为消费者,在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时一定要注意实事求是,要求要合理,要适当、适度,如果要求过高使对方不接受的话,会增大索赔难度。
非理性索赔与敲诈的分野
案例:继武汉2001年年底出现砸大奔事件之后,2002年南京又有人手持铁锤砸向双菱壁挂式空调,空调主人陈恩手持“双菱空调,质量低劣,投诉无门,砸毁有理”的标语。而事实真相是,陈恩等人由于其承包的度假村经营不善,生意不景气,付不出剩余的10余万元货款,遂以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双菱公司索要钱财,并和南京某报一个记者串通,来了一个“砸空调、泄民愤”的“新闻策划”。2002年6月21日,上海奉贤区法院一审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被告陈恩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3万元;被告人金月根、金家祥、钱广如分别被判处罚金3万元。
万先生:当时,我们奉贤区法院认定该批双菱空调总体质量无问题,所谓的噪音也是因安装不当造成的。被告人陈恩、金月根、金家祥等明知当众砸空调会使双菱空调声誉遭受损害,而连续3次实施上述行为,主观上存在损害双菱空调声誉的故意。被告人所侵害的对象不是双菱空调的个别质量问题,而是双菱空调的总体质量,并且虚构了“质量低劣”的事实。因此,陈恩等3人的行为已违反《刑法》第221条之规定,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罪。
亓培冰:消费者虽然是所购商品的所有权人,原则上有权处置其所购商品,但处置的前提不能以损害他人为目的。如果恶意处置所购商品、不当宣传损毁他人商品声誉的言论,显然不是理性维权所应该的。
记者:我们还了解到这样两个案例:上海某消费者将摩托车放置在自家的柴房,后柴房发生火灾,消防队扑灭大火后并未做出火灾是由摩托车引起的结论,但该消费者认定火灾是由摩托车引起的,向摩托车厂家索赔30万元。还有一位冷饮批发商,其使用的冷柜发生了故障,企业将冷柜维修好后,这位批发商又提出因为冷柜故障影响了其生意,要求企业赔偿其损失。那么,这两位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是对企业的敲诈?
万先生:对于维权与敲诈的认定,主要是看其是否触犯了《刑法》。
亓培冰:一些消费者虽然在主张权利、反映意愿的过程中没有损害他人的主观意愿,但因为没有把握好度,这样的要求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。如果达到了损害他人的客观效果,这样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。
姜风: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,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,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在经营者尽到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,消费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,遵照产品“三包”的约定,接受经营者给予的赔偿。
周明:消费者维权应在合理范围内,千万要掌握好尺度,否则就变成了敲诈。过度维权是指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逾越了法律、公共秩序、社会习俗和诚实信用原则,损害其他单位、组织的合法财产和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。我们碰到的过度难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,即索赔额度超出标准,或者索赔项目超出合理范围。
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对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到底赋予自己哪些权利与义务并不清楚,因此在投诉过程中提出了种种超越法律的要求,甚至有威胁等方式存在。此类现象根据《民法通则》,消费者可能涉嫌敲诈。
王前虎:绝大多数消费者在提出索赔要求时都是善意的,企业不应该以万分之一的恶意索赔而以同样的恶意对待另外9999位善意的消费者。但是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应做到有理有据,依法维权。同时,今年的消费年主题是“消费与责任”,维护和谐的消费环境,不仅企业有责任,消费者同样也有责任。
关先生:合理维权不仅包括法理,还包括情理和道理。消费者合理维权仅仅依靠《消法》是不够的,还要符合中国人的情理和道理,法理、情理、道理三者共同构成了合理维权的“金三角”。其中,法理是底线,情理和道理是两边。如果消费者突破了这个底线,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恶意制造影响、损害商家的名誉,那就是过度维权。但现实生活中,这种恶意的维权行为毕竟是少数。
良好沟通是解决纠纷的润滑剂
案例:2003年6月,一名中年男子在北京玉泉路某电器商场门前高举“大拇指”电热水器,并当众数次猛砸。据这位消费者说,2002年3月9日,他花1180元买了一台宁波生产的“大拇指”牌55升超薄电热水器。销售人员表示可赠送一台6升的厨宝,该消费者要求换一台10升的厨宝,并为此多付了50元钱。随机赠送的售后星级服务金卡正面注明“凭此卡可享受终身维修”,背面依次列出了5项服务承诺,其中一项就是“主机保修3年,内胆保用10年”。杨先生说,在他购买热水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,电热水器两次漏水,厂家两次为其更换了热水器。但2003年3月28日,厂家赠送的厨宝又开始漏水,修理工说是内胆锈蚀,得换一台,因此把漏水的厨宝拆除了。但之后厂家打来电话说,这台热水器已过保修期,不再上门安装新的。该消费者提出质疑:“不是内胆保用10年吗?现在刚用了1年。”对方答复称,金卡上注明“此卡解释权属我公司”,现在厂家已不生产10升的厨宝了,只能更换6升厨宝,但不退还其此前多付的50元钱,并让交还金卡。“我砸热水器,是想让其他消费者别再上当受骗了。”
记者:我们发现,一些消费者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往往没有经过清楚的计算,而是基于一时的义愤。针对消费者砸热水器的行为,商场方面表示,如果厂家不给解决,消费者可及时与商场沟通,商场会督促厂家兑现承诺,根本没必要去砸热水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