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
2、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二、审批条件:
1、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;
2、在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3、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,需要拆迁进度符合要求;
4、已经确定施工企业。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,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,或者肢解发包工程,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,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;
5、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,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;
6、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;
7、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;
8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;
9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三、提供资料:
(一)建设单位施工报批提供资料:
1、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;
2、江门市市区建设项目登记表;
3、市区建设项目工程登记号证明书;
4、中标通知书;
5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(复印件);
6、国土证或国土批文(复印件);
7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复印件);
8、银行资金证明;
9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或批文;
10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(复印件);
11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;
12、设计合同(市建设局设计科审查盖章);
13、监理合同;
14、施工承包合同(市造价站审查盖章);
15、工程勘察合同(市建设局设计科审查盖章);
16、工程地质勘察报告;
17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;
18、消防局防火审核意见(图纸盖章);
19、防雷检测所意见(防雷施工图盖章);
20、建筑、结构、水电、防雷、消防图纸各一份。
(二)施工单位施工许可报批提交资料:
1、中标通知书;
2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;
3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项目管理人员名册;
4、项目经理资质证(原件)和身份证号码;
5、质安员管理手册(原件);
6、施工员管理手册(原件);
7、桩机证及桩基础施工方案;
8、危险作业申请(人工挖孔);
9、施工单位法人姓名、职称、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编号。
四、报建和申领施工许可证程序:
1、行政总汇建设局窗口受理申请;
2、窗口负责审核申请资料并输入电脑;
3、建管科核对申请资料;
4、建设局领导审批;
5、行政总汇建设局窗口发放施工许可证。
五、收费项目:
1、建筑企业管理费(粤府办[1992]67号)按工程造价收4%0;
2、施工安全监督费(江价发[1995]54号)按工程造价收3.5%0;
3、建筑工程定额费(粤价[1998]20号)按工程造价收1.3%0;
4、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工程造价收1%0;
5、散装水泥专项基金(省长令[1997]12号)按第吨水泥4元收;
6、报建费(粤府办[1987]68号、粤府办[1992]67号);
(1)工程费1万元以下(5元/宗);
(2)工程费1万元至20万元(40元/宗);
(3)工程费20万元至50万元(90元/宗);
(4)工程费50万元至100万元(115元/宗);
(5)工程费100万元至500万元(370元/宗);
(6)工程费500万元至1000万元(750元/宗);
(7)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(1000元/宗)。
六、期限法定时间是15工作日内完成,承诺3工作日内完成。
七、建设工程报建流程图
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准备报建材料--->市行政事务总汇建设局窗口受理报建资料--->资料经审核后输入电脑--->建管科对输入电脑的资料进行复核--->主管局长审批--->市行政总汇建设局窗口发出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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